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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18-07-05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文

宿公管委〔20182

宿府法审〔201827

 

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公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620

 

 

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异议主体、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各自监督职能,履行与本行业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处罚)。投诉事项涉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异议主体、投诉人必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异议和投诉。

第五条 异议、投诉处理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捷、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异议的提起与答复

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现场已确认事项提出异议。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异议主体提起异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异议主体是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异议有效期限内提起异议;

(三)异议函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九条规定,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齐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异议主体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名称、提起异议的日期;

(三)异议事项,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署名。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异议函应当注明《***项目异议函》,并由异议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函原件的当日,办理签收手续,并视为异议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函后及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异议,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二)异议函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异议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异议函未提供联系人或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异议函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提交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函后,应立即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照异议内容提出答复意见,做好异议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事项、相关说明意见、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在招标人依法对异议事项开展调查、处理时,异议主体、被异议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异议主体拒绝配合招标人依法调查处理异议事项的,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被异议主体拒绝配合招标人依法调查处理异议事项的,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异议事项成立。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异议事项,答复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经投诉处理部门同意后,向异议主体作出书面答复,异议答复材料抄送投诉处理部门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配合招标人认真做好解释及异议答复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及时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解释答复,推脱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事项的,招标人应准予撤回。异议事项处理过程终止,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已查实有违法违纪事实的,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主体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异议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本办法要求填写的《招标投标投诉书》。投诉书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提起投诉日期;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请求及主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当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涉及被投诉人奖项及其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或有效线索;

(二)对涉及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承揽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诉人业绩虚假的佐证材料或有效线索;

(三)对涉及被投诉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被投诉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佐证材料或有效线索;

(四)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投诉其他内容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补充相关材料,经补充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未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提起投诉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书面投诉书的;

(三)投诉内容与异议内容不一致或超出异议所列事项的;

(四)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五)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六)因超过异议时限招标人不受理的或逾期投诉的;

(七)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情形的。 

 

第四章  投诉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投诉处理部门成立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小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拒绝配合投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一)投诉受理后3日内无法按投诉书中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

(二)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人拒绝配合调查的;

(三)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

(五)其他拒绝配合调查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所提供证据材料应合法有效,并注明来源,投诉处理部门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拒绝配合投诉处理部门调查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有关书面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有关书面资料及处理建议报调查小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诉事项应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部门查处投诉案件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有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处理部门。

(一)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

(二)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不予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外出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以后,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投诉处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业绩、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人员社保、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部门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投诉处理决定依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招标投标投诉书

 

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授权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职务:

 

被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说明:

1投诉前请阅读《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2、《投诉书》应采用打印形式、每项内容所占空间,可以根据内容进行调整。

3投诉人应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书面实名投诉,逾期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4、《投诉书》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当面递交,否则不予接收。

5、投诉事项须向投诉处理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及有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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